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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总则篇

2023-05-31 15: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对本市跨县级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海事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推行综合执法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和信息沟通机制。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

第八条  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机场、车站、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奖励、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公众微信平台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终端等,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公益组织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丰顺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报道

编    辑:罗晓婷

编    审:李秀霞

审    核:朱海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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