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3月1日起施行,系我市首部气象规章!

2023-03-01 15:19:19 

近期,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部气象规章。

《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条文充分参照了上位法以及各省市新出台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本地化,并紧扣梅州实际,全面聚焦防灾减灾、乡村振兴、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为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定》共6章41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其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从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等环节出发,针对不同的气象灾害规定了专门、具体的措施,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规定》还明确,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增设农业气象观测站,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报预警;要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的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要构建温室气体监测网,提升温室气体监测与评估能力,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来源:掌上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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