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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停车场内电动自行车起火的责任认定

2025-07-08 19:42:28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 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联合开设 《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停车场内电动自行车起火的责任认定

主讲人 李文婷:曾某某在某市经营一处停车场,为周边住户提供车辆存放保管服务,并在停车场内存放部分电器、杂物。2022年8月,该停车场发生火灾,造成一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家具、家电等烧损。事发后,曾某某对案涉停车场进行了清理、装修,并向各受损车辆车主赔偿损失,损失共计10万余元。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张某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短路,喷溅熔珠引燃周围可燃物。据此,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案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张某、生产者某电动科技公司以及销售者某车行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消防部门查明的事实和司法鉴定结论,张某名下案涉电动车为本案起火车辆。事发时,该电动车尚处于质保期内,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未介入充电、启动等人为因素,足以认定案涉电动车存在质量缺陷的高度可能性,故生产者某电动科技公司和销售者某车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涉停车场消防措施不到位,亦是损害后果发生、扩大的原因之一,曾某某对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故判决某电动科技公司、某车行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曾某某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起火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缺陷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停车场经营者和电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进行认定。通过该案的审理,引导电动自行车厂家提高产品质量、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同时也向社会公众敲响消防安全警钟——电动自行车的存放与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营造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人人有责。

详情请关注大埔县融媒体中心“大埔发布”微信公众号、“大埔发布”APP以及“大埔融媒”微信视频号等全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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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黄德志 刘舒 陈希南 李淑敏

编 辑:蓝寿兴

责 编:李武昌 房文博

编 审:蓝建彬

总策划: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来 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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