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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0:23:01 

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知识

一、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常见情形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伪造、变造或盗用档案材料、身份证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手段虚构社保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相关社保待遇的;

2.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虚假办理待遇资格认证等手段,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违规办理退休、违规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6.通过隐瞒已重新就业、未失业、服兵役等情形,谎报或伪造失业原因,违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违规获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7.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或基金支出的。

二、欺诈骗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监督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方式如下:

1.举报电话:0753-12333

2.举报网址:

https://www.meizhou.gov.cn/hdjl/index.html

3.邮寄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82号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科(邮政编码:51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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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蕉岭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编辑:徐钦伟

编审:何成发

终审:郭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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