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要求,日前,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从2021年12月1日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410元/月调整为16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4元/小时调整为16.1元/小时。
通知全文如下: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要求,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粤府函〔2021〕345号文的四类标准执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410元/月调整为16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4元/小时调整为16.1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编辑:盛楠
审核:谢勇 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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