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野外违章用火,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60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梅州市梅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