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贪念盗窃公司财物 4男子被送上法庭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梅县区有4人,却因一时贪念,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某公司财物,最终被送上法庭被告席。
在梅县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被告席上坐着甘某平、甘某贤、陈某强、宋某宝4人。据了解,甘某平经营着一家废品店,并与某公司有合作运载废品协议,负责回收该公司废品。今年初,甘某平利用工作之便,叫上儿子甘某贤及2名雇请的工人陈某强、宋某宝,打起了该公司铜制品的主意。
公诉人:“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甘某平利用到公司运载废品之机,盗窃公司厂区内堆放在路边的铜制品,并指使其叫来一起运载废品的甘某贤、陈某强、宋某宝共同盗窃,共作案7次,偷得铜制品约780公斤,销赃得款约4万元,所得赃款被甘某平用于废品店的经营开支。”
经相关部门认定,涉案被盗财物的价格为4万多元。今年3月,被告4人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甘某平主动向某公司归还未销赃的铜制品145.5公斤,并赔偿经济损失8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4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4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认定,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当庭宣判。
审判员:“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甘某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宋某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全媒体记者:正华 链锋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