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接收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一男子被送上法庭被告席
大家都知道,工业固体废物需要妥善处置,否则会给环境造成极大的损害。不过,梅县区一男子陈某元,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回收、填埋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接收、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他也将因此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梅县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被告席上坐着陈某元。2004年,陈某元承包了城东镇的“上寨子”山场。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陈某元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回收、填埋资质,无能力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污泥的情况下,仍以每车800或1000元的价格接收丘某兴、叶某辉、何某送等人运载的工业固体废物,并倾倒在自己的山场,非法获利129000元。经相关机构鉴定,这些固体废物属于“其他有害物质”,总量达2000吨。
此外,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陈某元在未办理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雇人驾驶挖掘机在山场两侧林地进行取土作业,被钩挖林地总面积20.679亩,致使林地山体严重破坏。
环境遭到如此破坏,陈某元也面临着检察院的公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人:“该地填埋和堆放的固体废物分布面积总计878.4平方米,总体积为2733立方米,填埋和堆放的固体废物总质量为2902.5吨,受损土壤体积为4451.92立方米。被告人陈某元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物损失合计人民币1264725.94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陈某元赔偿环境损害价值费用 1424725.94元人民币,并赔礼道歉。二、要求被告陈某元赔偿被其毁坏林地的补植复绿费用121823.07 元人民币。三、要求被告陈某元赔偿被毁坏林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5143.86 元人民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陈某元侵害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择日宣判。
全媒体记者:正华 链锋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