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一女子在民警处警调解纠纷时挥拳打击民警头部,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更咬伤辅警,还将审讯室的设备推倒在地。日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樊某袭警案,以袭警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今年5月10日,清远市公安局乐园派出所值班民警梁某、辅警成某接警后前往某村出租屋处理租客纠纷。在处警过程中,女租客樊某情绪激动,拉扯另一名租客的头发。民警梁某对其进行多次警告无效后,上前将其拉开。樊某随即用拳头打击民警头部,并回屋拿了一只瓷碗欲砸向民警。随后,樊某被带回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期间,樊某极力反抗戴手铐并咬伤辅警于某,还将审讯室办公桌上电脑显示屏及键盘推倒在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归案后,樊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办法官表示,这一修改从立法层面上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首次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可达七年。另外,袭击警察不能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须致伤即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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