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 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规定》明确,不得强制人脸识别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出入小区不得强制人脸识别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
(图源:央视视频截图)
商场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规定》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提到,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人脸信息处理要取得“单独同意”
最高法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规定》引入“人脸信息处理”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
《规定》明确,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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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不是只拍脸
前段时间,#人脸识别一定要穿上衣服#词条火上热搜。微博博主@法小岛 称,大家在使用App人脸识别功能时一定要穿衣服,因为“摄像头不仅仅只采集被识别者人脸的一部分”。他表示,有从事后台审核的朋友对他说,在审核工作时经常会看到很多人在洗澡、和另一半抱在一起、没穿衣服等等各种“奇奇怪怪”动作的时候进行人脸识别。
人脸识别前后端对比图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网络安全研究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指出,人脸识别时上传的图像不只是人脸部分,而是手机摄像头视野内的全部区域。
而很多用户误以为人脸识别系统只会将人脸的部分上传,于是,他们可能在趴在被子里时、洗澡、和另一半拥抱时做人脸识别,殊不知,人脸以外的部分也被摄像头记录下来,被别人看到。
来源:央视新闻、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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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怀聪
主编:张彦冰
二审:杜 曼
三审:张琳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