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下雨天,一名年逾八旬的老人到市场买菜时,途经鲜肉及蔬菜摊位不慎滑倒受伤,责任谁来承担?事发后,老人将市场物业管理方告上了法院,控诉是市场物业管理方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安全隐患,要求赔偿12万余元。法院会支持吗?
老人买菜滑倒受伤状告市场物业索赔
2021年2月,82岁的周某到广东开平某市场买菜,在走过鲜肉及蔬菜摊位时不慎滑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有两处伤分别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和九级伤残。
周某认为,市场物业管理站作为该市场的管理者未能尽到管理义务,没有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2万余元。
法院判定三七分担责
广东开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应具备日常必须注意小心安全行走的基本认知,且从事发时视频看,周某在湿滑区域以较快的步伐行走,对市场环境安全现状观察不够细微、对风险隐患的预估不足,及对自身年龄、身体条件能够应对风险的能力过于自信所致滑倒受伤,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而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即使当天属下雨天且周某滑倒的鲜肉及蔬菜摊位存在不可避免的湿滑情况,亦应预见上述风险,并采取更为积极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安全提示,加强打扫、清理市场内湿滑区域,以便及时、有效减少地面湿滑及排除地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对周某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原告周某存在自身原因及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因素,认定周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认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2万余元。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作为经营者,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要为消费者的安全考虑,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对潜在风险设备和区域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或警示标语予以提示,如遇损害发生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以防止损失扩大。
同时,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购物、行走、乘行电梯时,应对周围环境充分观察,对有警示牌区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做到适当谨慎。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