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蕉岭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出炉

2024-07-15 17:39:30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蕉岭县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管理使用,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成长环境,培育孵化新业态新产业新经济,促进园区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县工业园区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县工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蕉岭县产业集聚地。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由蕉岭县人民政府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或收储的标准化厂房。标准化厂房的用途是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以及新业态新产业新经济的孵化、研发、办公等。

准入条件

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及准入条件。项目经过入园评审批准且依法办理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环评、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依法在蕉岭县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须在签订《蕉岭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投产运营,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

厂房租赁及物业管理

租赁原则

根据标准化厂房的功能分区,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管理,原则上一栋标准化厂房只允许一种(或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不得擅自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转租给他人。

租赁期限及租金

标准化厂房租赁期限原则上5年为一个周期,仅适用于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五年后视落户企业成长状况,再行研究租金事宜。

租金实施“三免两减半”, 即: 第1-3年免收租金; 第4-5年企业单位面积年工业产值达8000元/平方米(含8000元)的,按企业年度租金的50%给予奖补。

(一)租金标准

原则上鼓励新入驻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且不含税,下同);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为7元/平方米/月,第三层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第四层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第五层(含本层)以上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

1.计算面积为该企业租赁总面积;

2.缴交时间为当年3月31日前,以年度为单位一次性缴交。奖补时间为次年2月底,按条件结算退回。

(二)租金优惠考核要求

1.新入驻企业:在企业签约落户之日起,从第二年度开始根据上一年度完成考核情况决定当年度的租金优惠。

2.第二年度周期(签约后第13-24个月),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当年度周期租金优惠,享受租金优惠的企业须在第一年度周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或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然年度产值实现2000万元)。

3.第三年度周期(签约后第25-36个月),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当年度周期租金优惠,享受租金优惠的企业须在第二年度周期内工业产值达到4000元/平方米以上。

4.第四、五年度周期(签约后第37-60个月),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当年度周期租金优惠,享受租金优惠的企业须在第三、第四年度周期内工业产值达到8000元/平方米以上。

未达到当年度周期考核要求的,应按产权方租金合同约定缴交租金。 已享受其他租金补贴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租赁保证金

凡租赁标准厂房均需收取租赁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按租用层数、面积的月租金基数计算,一次性收取3个月租金总和作为租赁保证金。自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缴交,办理退租时一次性不计息退还。

物业管理

(一)梅州蕉华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蕉岭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对各类标准化厂房的物业管理职能。

(二)厂房出租前,通用型水、电、路、讯均到本栋楼前公共位置门口。入驻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另行架设水、电线路,费用自理。天然气使用按燃气公司规定执行。公变以外的配电设施设备各企业自理。

(三)厂房租赁企业应合理使用标准化厂房,装修、安装设备不得损坏标准化厂房的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标准化厂房产权转让

对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承租期满后,有意取得厂房产权的,可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将产权转让给企业。转让价格按重置成本(含土地)计算。付款方式可采取“首付50%+分期付款”方式,最多分期5年。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按转让价的30%给予补贴。

优惠政策

 经入园评审批准的租赁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过发展壮大,具备条件在工业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安排用地。

(二)对首次入驻标准厂房的食品工业企业(烟草制品业除外),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第13-15大类(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其研发、生产区域装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专项补贴,补贴比例为专项投资的50%,此专项补贴采用事后奖补方式,从企业投产次年起,5年内按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工业产值的2%进行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审批程序

标准化厂房租赁扶持奖补,第1-3年免申即享,第4-5年先交后奖补。

(一)对蕉岭县本级财政承担的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的扶持奖补,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符合优惠政策奖补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及时向园区管理机构或厂房管理单位办理申报手续,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园区管理机构或厂房管理单位会同县财政、税务、科工商务、招商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企业应就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可享受的政策优惠,按规定最晚于下一年度的2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管理机制

日常管理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开发公司负责对园区内各类标准化厂房及区域内的入驻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一)负责办理入驻企业入、出园手续; 服务入驻企业,落实优惠政策等。

(二)负责标准化厂房的物业管理,对标准化厂房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入驻企业正常使用。

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承租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产除外),解除项目入驻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取消优惠政策并按标准补收租金。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管理方权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一)欠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6个月以上,经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缴清的;

(二)私自转租或改变厂房原约定用途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月内仍未动工建设或1年内仍未投产的;

(四)投产后连续2年年工业产值低于4000元/平方米的;

(五)违反《项目投资协议书》《租赁合同》等约定的。

第十三条 企业入驻1年后厂房空置率达30%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强调低于1500元/平方米的,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并无偿收回其空置的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但相关奖补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奖补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 适用上级规定。

原《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蕉府〔2021〕16号)同时废止。



编辑:何成发

编审:夏新颂

终审:郭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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