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蕉岭县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管理使用,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成长环境,培育孵化新业态新产业新经济,促进园区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县工业园区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县工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蕉岭县产业集聚地。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由蕉岭县人民政府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或收储的标准化厂房。标准化厂房的用途是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以及新业态新产业新经济的孵化、研发、办公等。
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厂房租赁及物业管理
租赁原则
租赁期限及租金
租赁保证金
物业管理
标准化厂房产权转让
对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承租期满后,有意取得厂房产权的,可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将产权转让给企业。转让价格按重置成本(含土地)计算。付款方式可采取“首付50%+分期付款”方式,最多分期5年。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按转让价的30%给予补贴。
优惠政策
经入园评审批准的租赁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过发展壮大,具备条件在工业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安排用地。
(二)对首次入驻标准厂房的食品工业企业(烟草制品业除外),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第13-15大类(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其研发、生产区域装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专项补贴,补贴比例为专项投资的50%,此专项补贴采用事后奖补方式,从企业投产次年起,5年内按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工业产值的2%进行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审批程序
标准化厂房租赁扶持奖补,第1-3年免申即享,第4-5年先交后奖补。
(一)对蕉岭县本级财政承担的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的扶持奖补,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符合优惠政策奖补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及时向园区管理机构或厂房管理单位办理申报手续,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园区管理机构或厂房管理单位会同县财政、税务、科工商务、招商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企业应就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可享受的政策优惠,按规定最晚于下一年度的2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管理机制
日常管理
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承租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产除外),解除项目入驻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取消优惠政策并按标准补收租金。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管理方权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一)欠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6个月以上,经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缴清的;
(二)私自转租或改变厂房原约定用途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月内仍未动工建设或1年内仍未投产的;
(四)投产后连续2年年工业产值低于4000元/平方米的;
(五)违反《项目投资协议书》《租赁合同》等约定的。
第十三条 企业入驻1年后厂房空置率达30%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强调低于1500元/平方米的,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并无偿收回其空置的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但相关奖补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奖补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 适用上级规定。
原《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蕉府〔2021〕16号)同时废止。
编辑:何成发
编审:夏新颂
终审:郭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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