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了《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凡一次性聚餐人数100人及以上的,举办者和承办者需提前3天向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地的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名称)、举办时间、地点、事由、餐次、每餐次预计参加人数、菜单或食谱以及承接餐饮服务的承办者基本情况等方面。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当填报《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并向举办者发放《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办法》指出,就餐人数100人(含100人)至200人,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派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0人(含200人)至500人,当地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由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员会同镇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现场指导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填写《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拍照留存,并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指导整改。
此外,《办法》还围绕加工制作人员管理、食品加工操作要求、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编辑:盛楠
审核:谢勇 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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