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查处一起非法电捕鱼案件

2021-08-26 19:16:58 

梅县区查处一起非法电捕鱼案件

近期以来,梅县区辖区内江河水域非法电鱼现象时有发生。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派出执法人员在电鱼多发河段水域进行昼夜巡查。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区农业农村局联合白渡镇政府、白渡镇派出所查处了一起非法电捕鱼案件。

8月17日晚21时左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在石窟河白渡镇沙坪村河段蹲点巡查时,发现有人正在用电机进行非法电鱼作业。

【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队长 沈伟荣:在老桥和草丛展开伏击,在晚上9点多发现两个人在电鱼,我们迅速联合白渡镇政府白渡派出所几名干警迅速对其两人实施抓捕,当场缴获了电机和三无船只。】

经询问,当晚,蔡某辉和蔡某发两人一时心血来潮,想到要电几条鱼当“夜宵”,便相约到石窟河电鱼,却不料触犯法网,被执法人员抓了个现行。据了解,嫌疑人进行电鱼作业时驾驶的是“三无”PVC管自制简易小船,稳定性差,且嫌疑人未穿救生衣,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嫌疑人蔡某辉:我们是第一次电鱼,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认识到电鱼是违反《渔业法》的违法行为,夜间电鱼也不安全,我们今后再也不敢去电鱼了。】

8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的有关规定,嫌疑人被处以没收超声波发生器1台、12伏蓄电池1个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镇政府和镇派出所,对嫌疑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暂扣的PVC管简易小船则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白渡镇人民政府处理。

【区农业局执法大队队长 沈伟荣:电鱼不仅扰乱渔业生产秩序,还危及个人人身安全,是国家渔业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一经查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同时倡议广大钓鱼爱好者文明垂钓,不要随意丢弃渔获物、渔具等。

【白渡镇副镇长 陈志新:我镇将积极配合上级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石窟河流域非法捕捞活动,保障石窟河生态和农业资源。】

【区农业局执法大队队长 沈伟荣:下一步,我们大队将一如既往加大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的执法力度,同时也将加强纵向横向沟通联系,会同市局和临近县区以及沿河各乡镇进行联合执法,维护好我区生态环境。】

全媒体记者:黄佳文 曾宏宇

编辑: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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